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28號
TCDV,105,簡上,128,2017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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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胡廣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灶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返還溢收
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3萬4328元(即系爭土地104年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 積乘以應有部分,5800×4632×1/200=134328),嗣聲請 人提起上訴,則聲請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為2160元,而 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提起上訴同時繳納之第二審裁判 費2萬6423元有溢繳情事,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返還溢收 之第二審裁判費2萬4263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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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