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28號
TCDV,105,簡上,128,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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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胡廣子
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灶
      陳武義
      陳蔡阿梅
      陳鎮坤
      陳俊男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誠
被 上訴人 陳筑雅
      陳雨婕即陳雅晴
      陳雯菁
      陳映慈即被繼承人陳秋德之遺產管理人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銓
受 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受 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11「陳雅晴」記載,應更正為「陳雨婕」;另原判決正本附圖二,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圖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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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