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5年度,20號
TCDV,105,消債職聲免,20,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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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美智
代 理 人 曾琬鈴律師
      吳嘉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東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楊志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林美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江俊毅
      陳子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明錡
      鄭資華
      柯艾玉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宋坤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 理 人 蔡志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溫哲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美智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 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 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 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 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 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 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 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 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 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 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美智(下稱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後,於更生程序進行中,發現 其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權總額已超過新臺幣(下同)12,000 ,000元,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以104 年度消債清 字第1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現該清算程序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105 年9 月2 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 號裁 定終結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8 號、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 號、104 年度消債清 字第44號、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 號卷宗查核屬實。本 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揭規定,本院自 應審酌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 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



1 項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 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自應以本院裁定債務人開始 更生時(即104 年6 月16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綜合 考量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 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 間(即於102 年4 月20日至104 年4 月21日期間內),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以判斷債務人有無清償能力,及有無濫用清算程序之情節 ,而決定應否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查聲請人主張其任職 於耕心園托兒所,平均每月薪資26,000元,並提出薪資通知 單為證,堪認聲請人每月有固定所得收入。又依聲請人所主 張及其所提出之薪資通知單所載,其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10 2 年4 月22日起至104 年4 月21日止之收入(含政府補助金 91,200元)共計733,571 元,至於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其歷次陳述不一,或為31,241元,或為29,794元,2 年支 出總計749,784 元(按每月支出以31,241元計算)或715,05 6 元(每月支出以29,794元計算),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金額應未超過18,515元(計算式:733571-715056=18 515 ),再加上聲請人中華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解約價值 86,459元、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197,707 元、台中文心 路郵局存款餘額3,601 元,共計306,282 元(計算方式:18 515 +86459 +197707+3601=306282),而本件債權人於 清算程序之分配總額為314,956 元,顯見本件並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之不免責事由。
四、次按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 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清算 財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4條第1 項、第98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蓋清算制度之目的,在於使各債權人獲得平 等之清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 而無法重建經濟,故債務人應本其至誠,將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交由管理人為公平之管理及處分。債務人如有隱匿、毀 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賣其財產等 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實係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嚴重 侵害債權人之權益,自不宜使其免責;又按債務人故意於財 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本條例第9 條 第2 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 項提 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



條第1 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 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 、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 條第1 項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 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 人免責,此觀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立法理由甚明。 再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 3 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 項 亦有明定。經查:
㈠查本院於104 年11月24日裁定開始清算後,即於105 年2 月 1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自裁定開始清算之日起,逐月記載收 入及必要支出造冊提交予本院,並提出收入及支出之相關證 明文件,前開收支餘額,應於本件清算程序終結時,解繳予 法院供作清算分配等情,該函於同年月7 日、15日分別送達 予聲請人及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吳嘉陵,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參。然聲請人設於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於105 年3 月4 日匯入導師費3,600 元、同年4 月11日跨行轉入6,000 元、 同年7 月25日現金存款30,000元、同年10月17日匯入導師費 5,400 元等情,有存摺封面及內頁附卷可佐。聲請人陳稱同 年4 月11日跨行轉入6,000 元是前夫轉入生活費、同年7 月 25日現金存款30,000元是父母接濟,顯見上開款項與導師費 ,均屬於聲請人於清算期間之收入無訛,依前揭規定,聲請 人除應逐月據實向本院陳報外,並就其中無償取得而屬清算 財團之6,000 元、30,000元已喪失管理處分權,然聲請人迄 至清算終結止,均未主動陳報有上開收入,復未將應屬清算 財團之36,000元提出以分配予各債權人,自有違反消債條例 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亦有同條例第134 條 第2 款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情事。
㈡聲請人於104 年4 月21日聲請狀所附聲請前2 年生活必要支 出清單記載每月未成年子女潘名貞、潘名姿之教育費每人各 5,000 元,於104 年5 月2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生活必要支 出清單記載每月每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費支出為3,000 元, 惟於清算程序中本院105 年4 月14日訊問時,則稱每月支出 每名子女扶養費各4,000 元,然於清算終結後之105 年11月 10日提出之陳報狀卻記載102 年4 月20日起至105 年9 月2 日止每月僅支出潘名貞之教育費之1,000 元,而就扶養子女 人數前後、每月支付之扶養費或教育費金額,前後陳述不一



,顯見其於聲請清算時,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扶 養費支出之部分有不實之記載之情;又本院於104 年4 月28 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其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括 正職、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 助、其他有無償、無償之所得),而聲請人及其指定之送達 代收人均於同年5 月4 日收受送達,然聲請人於104 年5 月 25日以陳報狀提出之所得及收入清單就潘名貞的部分,僅有 記載於104 年4 月間至教會工讀收入5,625 元,而潘名姿部 分則領有14,100元之獎學金。然本院於審查其有無不免責事 由時,命其提出潘名姿、潘名貞之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潘名貞於103 年度尚有3,110 元 之所得;潘名姿於103 、104 年度則分別有600 元(扣繳單 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23,833元(扣繳單位為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之收入。聲請人雖陳 稱潘名姿104 年度取得上開所得之時間,均係在其聲請清算 之後,此縱係屬實,然聲請人就潘名貞、潘名姿103 年度之 所得,仍未據實陳報。而潘名貞、潘名姿既有上開所得收入 ,則聲請人應給付其等之扶養費,即應相對地減少,然聲請 人於聲請清算時既未據實陳報受扶養親屬之上開收入,則其 提出之聲請前2 年所得及收入清單就受扶養親屬之所得收入 、支出部分,即有虛增支出之情,而有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事。
㈢查聲請人對其自身、受扶養親屬之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 財產變動情形應知之甚詳,尚難認聲請人有不知上情,而有 無法據實陳報之情。復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之立 法旨趣,係考量債務人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債權人已因之 蒙受相當損失,其程序之進行應秉持公正與誠信,且為避免 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而有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 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而影響更生、清算程序之進行,如債務 人對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虛偽不實、違反誠信、 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害及債權人之權益,或影 響清算程序之進行,自不宜予以免責(消債條例第134 條立 法理由參照)。是以,本件聲請人上開行為,已有消債條例 第134 條第2 款隱匿應屬清算財團財產、第134 條第8 款就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違反提出清算財團書面 資料義務之情事。
㈣經本院綜合判斷債權人與聲請人之利益衡平及社會公益等因 素,暨消債條例兼顧債權人之利益,保障其公平受償,並謀 求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之立法意旨,參以本件債權受償數額



比例甚低(2.392%),則聲請人未據實陳報之情節,應符合 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之不免責事由。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之 不免責事由,其復未能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揆 諸首揭說明,本院依法即應為聲請人不免責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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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