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88號
TCDV,105,勞訴,188,2017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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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裕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温斌
      陳大偉
      方屏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7日
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據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9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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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