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
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8,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
1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
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金額49,
168元外,尚不足758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
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