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11號
TCDV,103,建,111,201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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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
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6,91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34,67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40元〈計算
式:8,430+ 10,410=18,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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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