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00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72萬3,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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