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9號原 告 何美菊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複代理 人 莊典憲律師追加原 告 何順約 何阿晴 何茂禎 何美麗 何麗華追加原 告 何素珍訴訟代理人 蕭兆君被 告 何應欽 何景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劉韋廷律師複代理 人 施瑋婷律師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張源泰 王麗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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