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60號
TCDV,102,家訴,160,2017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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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蕙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溪泉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74,1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6
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3,66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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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