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
原 告 洪陳阿幼
被 告 PHUONG THI THAO(中文名方氏草)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訴緝字第208 號(原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
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PHUONG THI THAO 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部分 ,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12月21日中檢宏閏106 聲撤37字第148047號函檢附之撤回起 訴書1 份在卷可憑,是該刑事案件之訴訟繫屬消滅,其刑事 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已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