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914號
TCDM,106,附民,914,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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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14號
原   告 劉禾宏
被   告 岳容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907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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