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016號
TCDM,106,訴,2016,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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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憲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撤
緩偵字第345、346、347、348、349、350、351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憲章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憲章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之4雄穎有限公 司(下稱雄穎公司,業於98年2月18日解散登記,未據起訴 )之代表人,其明知Sildenafil是一種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 礙和肺動脈高血壓之佐藥,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 能之西藥成分,且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 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 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 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 始得製造或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未經 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屬禁藥,無論係偽藥或禁藥,均不 得輸入、製造、販賣、轉讓。竟基於輸入及意圖營利而販賣 禁藥之犯意,接續於民國95、96年間,未經核准自國外進口 含有Silden afil成分之膠囊,並以膠囊食品名義報關,詎 黃憲章未查證美國是否確有「GOODMAN NUTRITIONAL CO.」 之存在,亦未確認其所進口之「S-HOSTRONG CAPSULE」、「 HOTAI STRONG CAPSULE」膠囊產品係於美國「GOODMAN NUTR ITIONAL CO.」生產、製造,竟提供不實之「GOODMAN NUTRI T IONAL CO.」公司申請獲得之美國許可生產食品類證明, 自行或交由經銷商委由不知情之包裝廠將該等禁藥膠囊打片 、包裝入印有「金幸福-速豪剛」、「速立剛膠囊」、「和 泰思壯膠囊」、「速挺剛」、「雄豪(黃精百合)食品膠囊 」等名稱之紙盒內,並在產品之外包裝盒上標示不實之「製 造廠:GOODMANNUTRITIONAL CO.5102 AZUSA CANYON RD. IR WIND ALECA 91706,USA」等資訊,嗣分別販賣禁藥予如附 表所示之「金禾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禾宇公司)、「 康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研公司)、瑞生西藥房、「碧



莎蕾藥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碧莎蕾公司)、黃鵬郎、林 志漢等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現改制為臺中市調查站)報告 暨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憲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 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憲章於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 序時均坦承不諱〈見103偵緝793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6至 27、47至48頁、103偵緝271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3頁、10 3偵緝1273號卷(下稱偵三卷)第25至26頁、103偵緝474號 卷(下稱偵四卷)第11至12頁、103偵緝795號卷(下稱偵五 卷)第32頁、本院卷第20至21、34頁〉,核與證人簡良雄( 雄美公司負責人)、林俊志(康悅藥局負責人)、黃鵬郎、 吳東源和風藥局負責人)、林志漢於警詢時、證人洪明敏 (金禾宇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瑞煌瑞生西藥房負責人) 、陳信男陳信安藥局負責人)、許瓊云(康研公司、赫尼 康公司負責人)、鄭振英(康研公司業務員)、陳詠函(詠 安藥局負責人)、林樁森得安藥局負責人)、陳榮華(碧 莎蕾公司實際負責人)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廖柏淵(赫尼 康公司業務員)、黃怡嘉東京大藥局負責人)、蔡瑋庭( 協強、康研公司業務員)於偵訊時指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 見97他3985號卷一(下稱他卷一)第12至15頁、21至26、37 至39、53至54、122至123頁98偵13086號卷(下稱偵六卷) 第4至6頁、99偵10509號卷(下稱偵七卷)第5至7、32至33 頁、99他4044號卷(下稱他二卷)第30至31、33至34、43至 44、52至53、90至93頁、P52-53、840警卷第6至9、26至29 頁、100偵6736號卷(下稱偵八卷)第8至11頁、99他6772號 卷(下稱他三卷)第23至24、27頁、45097警卷第3至10頁、 99偵16390號卷(下稱偵九卷)第10至12、28至29頁、99他 7817號卷(下稱他四卷)第16至17、20至21、34至35頁、調 查局卷第9至14頁、17至18、20至2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9 5年10月17日授衛藥字第0950045201號函檢附桃園縣政府衛



生局95年10月05日桃衛藥字第0950038486號、行政院衛生署 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10月02日藥檢參字第0950019193號函及 附件:行政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報告書、臺中縣衛生 局95年11月01日衛藥字第0950048048號函、營利事業登記基 本資料查詢-普頓企業有限公司、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3 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752號函檢附食品基本資料清單、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95年10月02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 00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10月18 日藥檢參字第0949427389號檢驗成績書、證人林金淵刑事答 辯狀附件:①統一發票影本②行政院衛生署94年04月16日衛 署食字第0920007310號函③檢驗報告影本、行政院衛生署96 年05月23日衛署食字第0940403874號函檢送食品基本資料清 單(FLM2004P)、行政院衛生署96年06月12日衛署食字第09 20024347號函〈見95年度他字第6773卷(下稱他五卷)第1 至4、7至9、12至15、24至35、58至59、62至63頁〉、桃園 縣政府衛生局97年09月02日桃衛藥字第0970048852號函檢附 :①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7年08月29日藥檢參字第 0970014295號函②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報告書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7年07月04日檢查現場紀錄表、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雄穎有限公司雄穎有限公司之進口報單、網 頁搜尋無goodman nutritional co.資料、金禾宇公司進貨 金幸福速豪剛之送貨單及匯款單、證人簡良雄提出之GOODMA N NUTRIONAL公司設立證明、食品製造證明書、工廠設立登 記資料、美國加州州政府函文1張(見他一卷第2至5、18至2 0、28至30、49至51、124至12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 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金禾宇公司進「金幸福速豪剛」之 相關進貨資料、匯款單、速豪剛成分表及進口報單、財政部 台北關稅局97年12月13日北普進字第0971026230號函檢送雄 穎有限公司進口報單第CG/95/176/01744、CG/95/176/02576 號報單全卷影本、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7年10月14日高普業字 第0971018785號函檢送進口報單第BC/96/V579/1056、BD/97 /U842/3071號報單全卷影本(見偵六卷第1至3、9至14、38 至46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07月07日FDA 研字第0990029845號報告書、瑞生西藥房外觀及購得之速豪 剛膠囊照片、瑞生西藥房基本資料、雄穎有限公司94年12月 29日設立登記表、雄穎有限公司97年12月24日變更登記表( 見偵七卷第8至16頁)、臺中市衛生局99年07月07日衛藥字 第0990039766號函、臺中市衛生局99年05月27日衛藥字第09 90029229號函檢送臺中市衛生局99年05月24日檢查現場紀錄 表、證人陳信男提出之陳述書1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雄穎



有限公司(98年02月18日解散)、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99年07月01日FDA研字第0990030258號函檢送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證人陳信男提出普頓公司 鄭先生聯繫電話、臺中市衛生局99年08月12日衛藥字第0990 047409號函、康研國際有限公司98年04月01日設立登記表、 普頓企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28日變更登記表、證人許瓊云提 出之「速豪剛膠囊食品」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 衛食署字第0950403426號)、黃憲章名片、進口報單、GOOD MAN Nutritional公司中英文版之文件、經濟部99年10月04 日經授中字第09934808730號函檢送雄穎有限公司負責人黃 憲章最新登記資料案影印資料(見他二卷第2至7、16、19、 27至28、38至41、77至79頁)、員警99年11月22日職務報告 、員警99年12月02日職務報告、臺中市衛生局99年11月26日 衛藥字第00990074797號函、臺中縣衛生局99年11月29日衛 食藥字第0990043591號函、許瓊云100年10月03日刑事答辯 狀附件:「速豪剛膠囊」產品包裝盒影本(見他三卷第6、1 5至16、26、42頁)、臺中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林樁森)、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05月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 檢驗報告書(檢體名稱:和泰思壯膠囊)、臺中市衛生局99 年04月15日檢查現場紀錄表(受檢查機構:得安藥局)、證 人陳榮華提出之得安藥局2009年03月06日進貨單、雄穎公司 開立與碧莎蕾公司之統一發票、「和泰思壯膠囊食品」輸入 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衛食署字第0950403425號)各 1張、證人林樁森提出之碧莎蕾公司出貨單2紙、統一發票1 張、藥品簡介1張、得安藥局稽查照片(見45097號警卷第11 至29頁)、證人陳榮華提出之和泰思壯膠囊藥品成分表、臺 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證人陳榮華提出之 雄穎有限公司發票影本、進貨通路明細及統一發票(見偵九 卷第13、25、31至34頁)、臺中市衛生局99年11月01日衛藥 字第0990063348號函、臺中市衛生局99年10月28日衛藥字第 0990063348號函檢送臺中市衛生局99年10月27日檢查現場紀 錄表、扣案速豪康膠囊盒裝照片(受檢查機構:詠安藥局) 、臺中市衛生局99年12月24日衛藥字第0990081586號函及附 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21日FDA研字第0 990066894號函檢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2 1日FDA研字第0990066894號檢驗報告書〈見99他字6481號卷 (下稱他五卷)第1至6頁〉、證人陳詠函提出之廠商名冊明 細、進貨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筆錄、無應扣 押之物證明書(搜索地點:詠安藥局)、詠安藥局電腦螢幕



翻拍照片-顯示廠商「欣康公司」資訊、詠安藥局執照翻拍 照片、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赫尼康國際有限公司(見00840警 卷第10至11、13至18、36頁)、台北縣政府99年12月03日北 府衛藥字第0990169586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網頁資料1份、 台北縣政府衛生局99年08月19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製表(受檢 查機構:東京大藥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 08月09日FDA食字第0991302573號函檢送「速豪剛膠囊狀食 品」食品基本資料清單、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 12月29日FDA食字第0991304479號函、證人黃怡嘉陳述狀附 件:「速豪剛膠囊食品」輸入錠狀(膠囊狀)明細表(衛食 署字第0950403426號)、進口報單、支票1紙、估價單、普 頓公司業務代表蔡瑋庭名片、證人葉瑋庭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見他四卷第1至4、6至8、10、24至26、37頁 )、台北縣政府99年12月03日北府衛藥字第0990169586號函 (見偵三卷第19頁)、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0年01月17日衛 藥字第1000000913號函及附件: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100年01月05日FDA研字第0990073126號函。②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1月05日FDA研字第0990073126號 檢驗報告書。‧檢體名稱:雄豪(黃精百合)食品膠囊/雄 穎公司進口‧檢體名稱:MACA瑪卡膠囊食品/臺灣健而婷生 技公司進口‧檢體名稱:舒節/中天公司製造③和風藥局統 一發票1張④送檢物品外觀照片、證人黃鵬郎提出之黃憲章 名片1張、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藥物化學檢驗實驗室9 7年06月02日檢驗結果報告書、證人林東源提出之林志漢名 片1張、秉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貨單(雄豪膠囊)、證人 林志漢提出之秉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貨單(見法務部調查 局卷第1至6頁、15至16、19、22至23頁)等在卷可稽;且「 金幸福-速豪剛」、「速立剛膠囊」、「和泰思壯膠囊」、 「速挺剛」、「雄豪(黃精百合)食品膠囊」經檢驗確均含 有Sildenafil成分,此有前開各檢驗結果報告書等附卷可參 。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83條均於104年12月2日經修正公 布,並於104年12月4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



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 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 罰之。」、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 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 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 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 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罰金刑部分金額提高,以修正 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 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四、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屬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2款 定有明文。查被告輸入及販賣之本案膠囊確均含有前述Sild enafil西藥成分,即應以藥品列管,屬衛生福利部列管之藥 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入、販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禁藥 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先後 於95年間、96年間輸入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膠囊藥品後分 別販賣予金禾宇公司等之行為均係基於輸入後欲販賣之單一 目的,而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在時間上有密切關係,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輸入禁藥罪。查被 告輸入禁藥之行為係為嗣後出售以牟利,業據其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1頁),是其所犯輸入禁藥、虛 偽標記商品及販賣禁藥之犯罪目的單一,客觀上屬於犯罪因 果歷程未中斷下連貫實行之犯行,且行為間局部同一、犯罪 時間上有所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認此情 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故核被告 所為,應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 入禁藥罪處斷。被告提供不實之GOODMAN NUTRITIONA L CO. 公司資訊自行或交由經銷商委由不知情之包裝廠在產品之外 包裝盒上標示不實之「製造廠:GOODMANNUTRITIONAL CO.00 00 AZUSA CANYON RD. IRWIND ALECA 91706,USA」等資訊 ,屬間接正犯。
五、次按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 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科 以刑罰,所謂事實同一,非謂罪名同一,即起訴書上所指之 罪名,對於審判上無拘束之效力,祇須事實同一,即可將檢 察官所認定之罪名予以變更,事實同一,亦非指全部事實均 須一致,祇須其基本事實相同,即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 。檢察官原起訴事實雖僅記載被告係販售「金幸福-速豪剛 」膠囊,惟起訴事實亦已載明被告係將自國外進口含有Sild enafil成分之藥品加工後分別販賣予「金禾宇公司」、「康 研公司」、「黃鵬郎」、「瑞生西藥房」、「東京大藥局」 「碧莎蕾公司」,雖未論及被告有將該等膠囊交由經銷商再 另行包裝為「速立剛膠囊」、「和泰思壯膠囊」、「速挺剛 」、「雄豪(黃精百合)食品膠囊」等名稱為販賣,亦未論 及被告自國外輸入禁藥之行為,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就 被告所犯輸入禁藥罪部份,業經本院於106年11月20日審理 程序時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核與被告之防禦權不生任何影響 ,本院自得逕予更正之,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予陳明; 又起訴書雖係記載被告係於「95年間基於製造及販賣偽造之 犯意,委由不知情之某工廠,將自國外進口含有Sildenafil 成分之藥品予以充填加工…」,惟被告實係分別在95年8月3 日、96年5月1日接續進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藥品膠囊, 就被告於96年間仍有進口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膠囊部分與 檢察官前開起訴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再檢察官認被告係犯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 藥、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認應予數罪併罰 等語,容有誤會。且就檢察官認被告所犯為藥事法第82條第 1項之製造偽藥罪部份,惟查被告進口含有Sildenafil成分 之膠囊後,僅交由不知情之工廠為打片、包裝,並無「製造 偽藥」之行為,檢察官此部份所指,亦有誤會,惟此部份若 成立犯罪,與本院認定有罪之部份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爰審酌被告無視含有西藥成份之禁藥進入市場上流通,有損 國家對藥物之管理,亦對國人之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竟 為圖販賣牟利,而為本案犯行,且其自承所輸入之禁藥數量 約2萬顆,約賣出幾千顆(見偵一卷第26頁背面)、販售對 象為如附表所示金禾宇等公司、黃鵬郎等人之銷售範圍等情 節;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目前無業生活狀況(見 本院卷第34頁),及被告始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部分: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10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施行 後,關於沒收部分,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一律適用修 正後刑法之規定。
(二)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依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對偽藥及禁藥 並未禁止持有,除依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如安非他命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吸用,屬 違禁物)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 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 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 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販賣禁藥予如附表所示之金禾宇公司等人,其前於偵 訊時自承出貨之價格每顆從2、30元到1百元不等,賣出去大 概幾千顆而已等語(見偵一卷第26頁背面),爰以最有利被 告之金額及數量為計算,認定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2萬 元【1000顆*20元=2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次查,本案於各查獲 藥局扣得之「金幸福速豪剛」成品、「和泰思壯」膠囊等物 ,雖係被告本案所犯輸入、販賣禁藥之物,然揆諸前開說明 ,前開禁藥應屬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沒入銷燬範疇,本院爰不 就該部份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



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已能坦認犯行等情, 堪認被告積極承擔責任,已見悔意,其前經檢察官就本案為 緩起訴處分,且就應履行義務勞務240小時已履行232小時(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惟因其沒有錢可以繳公 益金等情致原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見本院卷第34頁),堪信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惟為使被告 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認知,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 ,命其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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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藥品包裝名稱│販售對象 │查獲藥局 │
│號│ │ │ │




├─┼──────┼────────┼──────────┤
│1 │金幸福-速豪 │金禾宇公司洪明敏│蘆竹長青藥師藥局
│ │剛膠囊( │ │ │
├─┤S-HOSTRONG ├────────┼──────────┤
│2 │CAPSULE) │康研公司-許瓊云/│陳信安藥局/陳信男
│ │ │銷售員鄭振英 │ │
├─┤ ├────────┼──────────┤
│3 │ │赫尼康公司(前身│詠安藥局/陳詠涵
│ │ │:欣康公司)/業 │ │
│ │ │務員廖柏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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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rdyceps │推銷員至藥局推銷│瑞生西藥房/林瑞煌
│ │速豪剛膠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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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和泰思壯 │碧莎蕾公司 │得安藥局/林樁森
│ │ │ │(98年3月間購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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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速挺剛膠囊 │康研公司(前身協│東京大藥局/黃怡嘉
│ │ │強公司)/業務蔡 │(98年3月間購入) │
│ │ │瑋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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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雄豪(黃金百│黃鵬郎寄賣(98年│康悅藥師藥局/林俊志 │
│ │合)食品膠囊│12月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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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秉暐公司--林志漢和風藥局/林東源
│ │ │(98年9月間) │(98年9月間購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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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禾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赫尼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