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寧妤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3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寧妤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 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受刑人翁寧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合計宣告 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原判決 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故本件 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8月以上,不得逾有期 徒刑1年8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 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 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 刑時,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翁寧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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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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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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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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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19、20 │105年11月20日 │106年1月10日 │
│ │日間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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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年度毒 │檢察署106年度毒 │檢察署106年度毒 │
│ │偵字第467號 │偵字第467號 │偵字第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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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81│
│ │ │3號 │3號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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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 │106年6月7日 │10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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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81│
│判 決│ │3號 │3號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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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7月3日 │106年7月3日 │106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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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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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0743號 │字第10743號 │字第186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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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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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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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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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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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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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年度毒 │
│ │偵字第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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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81│
│ │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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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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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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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81│
│判 決│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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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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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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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186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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