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全毫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葉全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全毫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