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415號
TCDM,106,聲,5415,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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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仁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07號、106 年度執字第1826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仁川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仁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 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廖仁川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裁定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6 年12月6 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 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 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廖仁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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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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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通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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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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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28日 │105年7月3日 │105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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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速│檢察署106 年度撤│檢察署106 年度撤│
│ │偵字第7312號 │毒偵字第110號 │毒偵字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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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中交簡字│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
│審 │ │第30號 │00號 │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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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月17日 │106年10月16日 │106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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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中交簡字│106 年度訴字第19│106 年度訴字第19│
│ │ │第30號 │00號 │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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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6年2月18日 │106年11月6日 │106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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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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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6 年│臺中地檢署106 年│臺中地檢署106 年│
│ │度執字第3678號 │度執字第18269號 │度執字第182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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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