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375號
TCDM,106,聲,5375,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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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筱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讓我交保,我想回去將租房子的地方做 個整理,把房子還給人家,還有去看小孩到底在哪裡等語( 本院106年12月6日審判筆錄)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通緝到案(通緝書在本院訴字第1382號卷二第39頁可參) ,經本院於106年12月5日訊問後,認其涉嫌販賣第一、二級 毒品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 刑5年以上重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裁定 羈押(有訴緝卷第67頁押票可參)。
三、查被告陳筱慧經本院106年12月6日審理後,認定其被訴三次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並持有具殺傷力子彈共六罪均有罪,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部分,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 仍存在,實難以具保之方式取代之,且聲請人之聲請事由, 亦與本件羈押之原因是否消滅無涉。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 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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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