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字臺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字臺龍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字臺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3 、4 所示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 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