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990號
TCDM,106,聲,4990,201712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永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永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 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洪永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 ,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洪永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年度毒 │檢察署106年度毒 │ │
│ │偵字第598號 │偵字第598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20│106年度訴字第120│ │
│實│ │2號 │2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6月30日 │106年6月30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20│106年度訴字第120│ │
│決│ │2號 │2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 │字第16087號 │字第16088號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