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祥
選任辯護人 王叔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6 年度偵字第16636 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易字第39
2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手機1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志祥於民國104 年5 月及105 年2 月間,分別以「許雅婷 」、「DomotoTsuyoshi( Sugarshit)」之臉書帳號名稱傳送 FACEBOOK訊息予周于雯、柯靜汝,向周于雯、柯靜汝佯稱其 為日本東京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現在經衛生福利部邀請 來臺灣臺中榮總擔任教學醫師云云,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 其穿著醫師白袍及開刀服之照片予周于雯,或在其臉書個人 網頁上張貼其在醫院工作之文章、照片,以此方式取得周于 雯、柯靜汝之信任,致周于雯、柯靜汝陷於錯誤,相信其虛 構之「東京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之身分,具有相當之社 會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而心生愛戀後,林志祥竟分別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方式詐 騙周于雯,致周于雯陷於錯誤而陸續以匯款、交付現金或刷 卡購物之方式,借款或交付物品予林志祥;並以附表一編號 2 所示之方式詐騙柯靜汝,致柯靜汝陷於錯誤而以匯款、交 付現金之方式,借款予林志祥。嗣周于雯、柯靜汝察覺有異 ,發現林志祥並非醫師,始知受騙。嗣經警於105 年7 月1 日上午7 時1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林志祥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之前居處實施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祥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于雯、柯靜汝分別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告訴人周于雯遭詐騙後所購買之手機1 支扣案可證,復有被
告之大肚蔗廍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周于雯之彰化莿桐 腳郵局帳戶、彰化十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翻拍畫面及告訴人 柯靜汝之彰化銀行溪湖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 份存卷可參。 又被告假冒為日本東京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之身分等情, 有被告之臉書網頁、與告訴人周于雯、柯靜汝之訊息對話紀 錄等翻拍畫面在卷可稽,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 衛生福利部及臺中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並無邀請名 為林志祥之日本籍醫師至該院進行臨床教學一節,有衛生福 利部105 年5 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51663781號函、臺中榮民 總醫院105 年5 月25日中榮政字第1051700060號函各1 份附 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周 于雯多次施以詐術之行為,各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在密 切接近之時點,利用同一犯罪機會,以相同犯罪手段,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故該數行為可視為係行為接續而完成 整個犯罪,而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 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之際,本 應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卻圖謀非法所得 而以上開方式詐取告訴人周于雯、柯靜汝之財物,價值觀念 顯有嚴重偏差,且造成告訴人周于雯、柯靜汝損失不貲,兼 衡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所得及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周于 雯、柯靜汝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手機1 支,係被告犯罪所得,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其餘如附表 一編號1 、2 所示犯罪所得部分,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周于雯 、柯靜汝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業據告訴人周于雯、柯 靜汝陳明在卷,本院認此部分如併予宣告沒收,實屬過苛, 爰不宣告沒收、追徵之,檢察官請求就此部分一併宣告沒收 、追徵,容有未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3 、4 、5 、 6 所示之物,非屬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相關, 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騙地點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
│號│ │ │ │ │新臺幣《下│
│ │ │ │ │ │同》)或物 │
│ │ │ │ │ │品 │
├─┼────┼──────┼─────┼──────────────┼─────┤
│1 │周于雯 │104年6月13日│臺中市中區│林志祥在詐騙地點向周于雯佯稱│iPhone6手 │
│ │(告訴人)│ │臺灣大道1 │:伊母親得乳癌,必須回日本,│機1支(價值│
│ │ │ │號(臺中後 │但伊手機壞掉,怕會無法與妳聯│2萬4000元)│
│ │ │ │火車站)附 │繫,必須借錢買手機等語,致周│ │
│ │ │ │近 │于雯陷於錯誤,先自彰化莿桐腳│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 │
│ │ │ │ │戶內提領2萬元、自第一銀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提領 │ │
│ │ │ │ │4000元後,旋即至火車站附近之│ │
│ │ │ │ │通訊行購買價值2萬4000元之 │ │
│ │ │ │ │iPhone6手機1支予林志祥使用。│ │
│ │ ├──────┼─────┼──────────────┼─────┤
│ │ │104年6月18日│臺中市西屯│林志祥在不詳地點向周于雯佯稱│Casio TR60│
│ │ │前之不詳時間│區臺灣大道│:伊榮總有一場很重要的心臟手│相機1臺(價│
│ │ │ │3段301號( │術,對伊會很有幫助,妳幫伊買│值3萬3900 │
│ │ │ │新光三越後│一臺Casio TR60的相機讓伊使用│元) │
│ │ │ │門) │,伊之後再給妳錢等語,致周于│ │
│ │ │ │ │雯陷於錯誤,於104年6月18日上│ │
│ │ │ │ │網訂購Casio TR60相機,再於10│ │
│ │ │ │ │4年6月22日自彰化十信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4萬│ │
│ │ │ │ │元,待相機到貨後,付款3萬 │ │
│ │ │ │ │4050元(含運費150元),並另外 │ │
│ │ │ │ │支付2000元之包膜費用,嗣於 │ │
│ │ │ │ │104年6月22日在詐騙地點將上開│ │
│ │ │ │ │相機交付予林志祥使用。 │ │
│ │ ├──────┼─────┼──────────────┼─────┤
│ │ │104年7月3日 │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2萬元 │
│ │ │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剛從日本回來,身上沒有新臺幣│ │
│ │ │ │ │,想借2萬元等語,致周于雯陷 │ │
│ │ │ │ │於錯誤,旋即至彰化市光復路郵│ │
│ │ │ │ │局,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2萬 │ │
│ │ │ │ │元存入林志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大肚蔗廍郵局局號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下稱│ │
│ │ │ │ │大肚蔗? 郵局帳戶) 內。 │ │
│ │ ├──────┼─────┼──────────────┼─────┤
│ │ │104年7月13日│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2萬元 │
│ │ │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東西被偷,想借2萬元等語,致 │ │
│ │ │ │ │周于雯陷於錯誤,自彰化莿桐腳│ │
│ │ │ │ │郵局帳戶匯款2萬元至林志祥之 │ │
│ │ │ │ │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 │ │104年7月20日│臺中市龍井│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3萬5000元 │
│ │ │ │區臺灣大道│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5段5號之「│要補習考取臺灣醫師執照,學費│ │
│ │ │ │麥之鄉薑母│7萬元,想借3萬5000元等語,致│ │
│ │ │ │鴨」 │周于雯陷於錯誤,自彰化十信銀│ │
│ │ │ │ │行帳戶內提款3萬元後,再至詐 │ │
│ │ │ │ │騙地點將3萬5000元交付予林志 │ │
│ │ │ │ │祥收執。 │ │
│ │ ├──────┼─────┼──────────────┼─────┤
│ │ │104年7月21日│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6000元 │
│ │ │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東西被偷,想借6000元等語,致│ │
│ │ │ │ │周于雯陷於錯誤,自彰化莿桐腳│ │
│ │ │ │ │郵局帳戶匯款6000元至林志祥之│ │
│ │ │ │ │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 │ │104年8月4日 │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1萬元 │
│ │ │ │ │向周于雯佯稱:伊欠錢,想借1 │ │
│ │ │ │ │萬元等語,致周于雯陷於錯誤,│ │
│ │ │ │ │自彰化十信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 │ │
│ │ │ │ │至林志祥之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 │ │
│ │ ├──────┼─────┼──────────────┼─────┤
│ │ │104年9月11日│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8000元 │
│ │ │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東西被偷,想借8000元等語,致│ │
│ │ │ │ │周于雯陷於錯誤,自彰化莿桐腳│ │
│ │ │ │ │郵局帳戶匯款8000元至林志祥之│ │
│ │ │ │ │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 │ │104年10月1日│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2萬元 │
│ │ │ │ │向周于雯佯稱:伊出車禍,撞壞│ │
│ │ │ │ │BMW,需要用錢等語,致周于雯 │ │
│ │ │ │ │陷於錯誤,自彰化莿桐腳郵局帳│ │
│ │ │ │ │戶匯款5000元、自彰化十信銀行│ │
│ │ │ │ │帳戶匯款1萬5000元至林志祥之 │ │
│ │ │ │ │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 │ │104年10月6日│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3500元 │
│ │ │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沒有錢吃飯等語,致周于雯陷於│ │
│ │ │ │ │錯誤,自彰化莿桐腳郵局帳戶匯│ │
│ │ │ │ │款3500元至林志祥之大肚蔗廍郵│ │
│ │ │ │ │局帳戶內。 │ │
│ │ ├──────┼─────┼──────────────┼─────┤
│ │ │104年10月11 │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1500元 │
│ │ │日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沒有錢吃飯等語,致周于雯陷於│ │
│ │ │ │ │錯誤,自彰化十信銀行帳戶匯款│ │
│ │ │ │ │1500元至林志祥之大肚蔗廍郵局│ │
│ │ │ │ │帳戶內。 │ │
│ │ ├──────┼─────┼──────────────┼─────┤
│ │ │104年11月12 │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6000元 │
│ │ │日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要繳國民年金,想跟妳借錢等語│ │
│ │ │ │ │,致周于雯陷於錯誤,自彰化十│ │
│ │ │ │ │信銀行帳戶匯款6000元至林志祥│ │
│ │ │ │ │之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 │ │104年11月28 │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2000元 │
│ │ │日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沒有錢吃飯等語,致周于雯陷於│ │
│ │ │ │ │錯誤,自彰化十信銀行帳戶匯款│ │
│ │ │ │ │2000元至林志祥之大肚蔗廍郵局│ │
│ │ │ │ │帳戶內。 │ │
│ │ ├──────┼─────┼──────────────┼─────┤
│ │ │104年12月16 │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5000元 │
│ │ │日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要還之前跟學姊借的補習費等語│ │
│ │ │ │ │,致周于雯陷於錯誤,自彰化十│ │
│ │ │ │ │信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至林志祥│ │
│ │ │ │ │之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 │ │105年1月29日│ │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6600元 │
│ │ │ │ │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伊│ │
│ │ │ │ │要包紅包給醫院的護士,需借 │ │
│ │ │ │ │6600元等語,致周于雯陷於錯誤│ │
│ │ │ │ │,自彰化十信銀行帳戶匯款6600│ │
│ │ │ │ │元至林志祥之大肚蔗廍郵局帳戶│ │
│ │ │ │ │內。 │ │
│ │ ├──────┼─────┼──────────────┼─────┤
│ │ │105年2月5日 │臺中市龍井│林志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1萬3000元 │
│ │ │ │區臺灣大道│軟體傳送訊息向周于雯佯稱:榮│1萬8500元 │
│ │ │ │5段5號之「│總要辦尾牙,每個醫生都要出錢│ │
│ │ │ │麥之鄉薑母│贊助,想請妳幫伊出2萬8000元 │ │
│ │ │ │鴨」 │等語,致周于雯陷於錯誤,自彰│ │
│ │ │ │ │化莿桐腳帳戶匯款1萬3000元至 │ │
│ │ │ │ │林志祥之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 │
│ │ │ │ │並自彰化十信銀行帳戶提領1 萬│ │
│ │ │ │ │5000元後,加上現有現金3500元│ │
│ │ │ │ │,再至詐騙地點將現金1 萬8500│ │
│ │ │ │ │元( 1 萬5000元+3500元) 交付│ │
│ │ │ │ │予林志祥。 │ │
│ │ ├──────┼─────┼──────────────┼─────┤
│ │ │105年2月6日 │臺中市西屯│林志祥向周于雯佯稱:伊姊姊要│鞋子3 雙( │
│ │ │ │區臺灣大道│買鞋,妳先帶伊去買,等伊姊姊│價值8010元│
│ │ │ │3段301號( │回來會再給妳錢等語,致周于雯│鞋子2 雙( │
│ │ │ │新光三越) │陷於錯誤,與林志祥一同前往新│價值1 萬45│
│ │ │ │ │光三越,周于雯以花旗銀行信用│00元) │
│ │ │ │逢甲大學附│卡刷卡8010元購買3雙鞋子;再 │衣服( 價值│
│ │ │ │近鞋店 │與林志祥一同前往逢甲大學附近│1180元) │
│ │ │ │ │之鞋店,周于雯以花旗銀行信用│ │
│ │ │ │ │卡刷卡1萬4500元購買2雙鞋子、│ │
│ │ │ │ │刷卡1180元購買衣服等物。 │ │
│ │ ├──────┼─────┼──────────────┼─────┤
│ │ │105年2月9日 │臺中市西屯│林志祥向周于雯佯稱:伊姊姊要│6280元 │
│ │ │ │區臺灣大道│買鞋,妳先帶伊去買,等伊姊姊│3800元 │
│ │ │ │3段301號( │回來會再給妳錢等語,致周于雯│ │
│ │ │ │新光三越) │陷於錯誤,與林志祥一同前往新│ │
│ │ │ │ │光三越,周于雯以花旗銀行信用│ │
│ │ │ │ │卡分別刷卡6280元、3800元購買│ │
│ │ │ │ │鞋子各1雙。 │ │
├─┼────┼──────┼─────┼──────────────┼─────┤
│2 │柯靜汝 │105年2月23日│臺中市西屯│林志祥在詐騙地點向柯靜汝佯稱│2萬5000元 │
│ │(告訴人)│凌晨3時9分許│區市政北七│:因臺中榮總要辦春酒,主治醫│ │
│ │ │ │路192號之 │師要出錢請護理人員,伊因為有│ │
│ │ │ │「悅萊精品│負擔七期房貸的費用,無力負擔│ │
│ │ │ │旅館」 │春酒的錢,急需借款10萬元等語│ │
│ │ │ │ │,致柯靜汝陷於錯誤,於同年2 │ │
│ │ │ │ │月24日、3月11日,以彰化銀行 │ │
│ │ │ │ │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 │
│ │ │ │ │提款卡跨行匯款各5000元至林志│ │
│ │ │ │ │祥之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內;且於│ │
│ │ │ │ │同年3 月4 日,在位於臺中市○○ ○○ ○ ○ ○ ○○區○路000 號之沙鹿光田醫院│ │
│ │ │ │ │旁之麥當勞,現金交付1 萬5000│ │
│ │ │ │ │元予林志祥。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iPhone手機(含SIM卡,門號│1支 │
│ │:0000000000,IMEI:353 │ │
│ │000000000000) │ │
├──┼────────────┼───┤
│ 2 │iPhone手機(含SIM卡,IMEI│1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3 │iPhone手機(無SIM卡,IMEI│1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4 │Apple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臺 │
│ │,序號:02GT50EDU7M) │ │
├──┼────────────┼───┤
│ 5 │iPhone手機(無SIM卡,白色│1支 │
│ │型號:A1387) │ │
├──┼────────────┼───┤
│ 6 │Sorry筆記型電腦(白色,序│1臺 │
│ │號:000000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