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6年度,28號
TCDM,106,智附民,28,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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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原   告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嘉
被   告 陳中義
      江文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智易字第6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智易 字第6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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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