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61號
TCDM,106,智易,61,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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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義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律師
被   告 江文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
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中義江文賓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中義江文賓明知如附件所示之「ud n」(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及「聯合報」( 註冊審定號:00000000)商標圖樣,業經告訴人聯合線上股 份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提供新聞報導之服務、將實體 資料或文件轉換成電子載體、提供網域名稱之註冊、報業新 聞傳輸等商品或服務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 開商標權人於服務或商品使用上開商標,在國際及國內多年 ,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 大眾所共知之商標,竟未經許可,由被告陳中義成立「兩岸 聯合報社」,再於民國105年3月間,在臺中市不詳飲料店, 由被告陳中義江文賓共同商議以「2UDN」為英文名稱,由 被告江文賓設計「2UDN兩岸聯合報」之圖樣,將數字2作為 圖形化外框,產生僅有「UDN兩岸聯合報」外觀印象之圖案 作為商標,置放於網頁之標題列,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為 前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再由被告陳中義提供費用,由被告江 文賓於105年3月29日註冊「WWW.2udn.com」網址,並提供圖 案、網頁架構及內容予不知情之指動傳播科技有限公司負責 人游勝鈞,由游勝鈞建置網站,在上開網站標題列使用「2U DN兩岸聯合報」之商標圖案,游勝鈞完成建置網站後,交由 被告陳中義江文賓使用、維護及管理,以前開網站發表新 聞,提供新聞報導之服務,因認被告等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 3款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他人註冊商標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 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參)。再告訴人 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 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 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 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 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於警詢、 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荊靈廖健翔及證人游勝 鈞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106年5月9日(106)智商20438字第10680239110號函 、臺中市政府105年9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1507829580號函、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05年度北院民公坤字第000 00號公證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等堅詞否認有何前揭犯 行,被告陳中義辯稱:「2UDN兩岸聯合報」網站並無收入, 純粹服務而已,且其認為不會與告訴人商標造成混淆等語; 被告江文賓則辯稱:上開網站為公益性質,沒有營利等語。 被告陳中義之選任辯護人辯護稱:「2UDN兩岸聯合報」與告 訴人之商標不同,不會造成混淆,且被告等並非基於行銷目 的,與商標法第9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經查:(一)如附件所示「udn」(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 )及「聯合報」(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 分別經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提供新 聞報導之服務、將實體資料或文件轉換成電子載體、提供 網域名稱之註冊、報業新聞傳輸等服務,現仍於商標專用 期間內乙節,有如附件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陳 中義、江文賓於105年3月間,委託證人游勝鈞建置網站,



並由被告江文賓於105年3月29日申請註冊「2udn.com」網 域名稱,而成立「2UDN兩岸聯合報」網站從事新聞報導等 情,為被告等所不否認(見警卷第13頁至第16頁;偵續卷 第30頁至第31頁背面),並經證人游勝鈞於警詢、偵訊時 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復有「2udn.com」 網域名稱查詢資料(見警卷第21頁至第22頁)、臺中市政 府105年9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1507829580號函檢送證人游 勝鈞經營之指動傳播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05年度北院民公坤字第00000 號公證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30頁至第41頁、第42頁至第 5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按商標法第5條規定:「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 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 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 、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 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 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 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所謂行銷者,係 指向市場銷售作為商業交易之謂,行銷範圍包含國內市場 或外銷市場。簡言之,商標使用人須有行銷商品或服務之 目的,並有標示商標之積極行為,而所標示者須足以使相 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本件經檢察官函詢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後,雖據該局函覆稱:上開網頁首頁上標示之「2UDN 」圖樣係以拉長之數字「2」做為外框,內置以外文「UDN 」所組成,其中數字「2」已為圖形化設計致無法辨識, 予消費者寓目印象僅為外文「UDN」以及右側中文「兩岸 聯合報」作為表彰線上新聞報導服務之商標,與聯合線上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第00000000號「udn」商標、聯合報股 份有限公司註冊第00000000號「聯合報及UNITED DAILYNE WS」商標相較,二者皆有引人注意之外文「UDN」、中文 「聯合報」,「兩岸」二字予人印象,僅為提供新聞之性 質或內容相關之說明,若將其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服務上 ,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 意,極可能誤認二者為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 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均指定使用於類似之 線上新聞報導服務或提供新聞報導服務、報業新聞傳輸等 服務,依行政審查觀點,有致相關相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 虞。惟是否有構成侵害商標權或有其他抗辨事由,宜由司 法權責機關參酌涉案人之使用意圖、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 實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逕依職權卓處等語,此有該局10



6年5月9日(106)智商20438字第10680239110號函在卷可 參(見偵續卷第70頁及背面),可徵被告等於上開網站使 用之「2UDN兩岸聯合報」雖與前揭註冊商標近似,然是否 即侵害商標權,仍須視被告之主觀意思而定。查本案被告 等雖共同建置成立「2UDN兩岸聯合報」網站從事線上新聞 報導,然被告等均辯稱僅是公益服務,公訴人亦未提出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等有何基於追求經濟利益之交易行為,則 被告等所為自與商標使用以行銷商品或服務為目的有間, 尚難僅因上開網站標題名稱「2UDN兩岸聯合報」近似於前 揭註冊商標,即遽以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名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等主觀上 具由行銷之目的而使用如附件所示商標,本院綜觀卷內現有 事證,亦無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何公訴人所指商標 法第95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犯行,從而,公訴人所舉證據 ,仍存有合理懷疑,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意旨, 礙難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即率為被告等有罪之論斷,被 告等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說明,基於罪疑應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 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僑舫提起公訴,檢察官溫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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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指動傳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