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752號
TCDM,106,易,3752,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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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木良
上列被告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木良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水果刀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名稱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本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 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被告前於 民國101 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 度投簡字第19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入監執行,於10 2 年7 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扣案水果刀1 支,為被告所有犯本案所用,業經被告於警詢 、偵訊供述綦詳,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起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則股
106年度偵字第20132號
被 告 賴木良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木良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7月13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6年7 月19日凌晨0 時40分許,在臺中市中區成功路與綠川西街口 ,因不明原因,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隨身攜帶之水果刀1 支,刺中林長釗之左上臂,致林長釗受有左上臂撕裂傷約 1.5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林長釗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木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長釗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6 張、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1 紙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水 果刀1 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被告



前於102年7月13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水 果刀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 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檢察官 林彥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英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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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