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199號
TCDM,106,易,3199,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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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連偵
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孟儒因損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蔡宛菁達成和解,告訴人乃於 民國106 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 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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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