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子瀅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 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 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涂義民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