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2433號
TCDM,106,中簡,2433,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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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20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嘉元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與理由
一、劉嘉元鴻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鴻耀公司)之員工,鴻耀 公司向李學權承租李洪玉柵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00 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00號房 屋為五金烤漆廠房。劉嘉元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2 分許,在上址工廠內,原應注意烤火噴槍使用完畢應放置妥 當,不應隨手放置於液化瓦斯鋼瓶把手處,又於操作噴風噴 槍時應注意噴槍管線之順暢與安全,不應纏繞其他物品,竟 疏未注意,於操作噴風噴槍時使管線纏上瓦斯鋼瓶上之烤火 噴槍管線,而劉嘉元遇此情形,亦應注意若用力拉扯噴風噴 槍管線,可能使烤火噴槍受力掉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復疏未注意及此,未先暫停噴風噴槍作業以 解開纏繞之管線,僅用力拉扯噴風噴槍管線,導致烤火噴槍 管線受力掉落至作業台上沾有皮膜劑易燃物之抹布,該抹布 受熱起火燃燒,劉嘉元於急迫間隨手將著火之抹布撥至水泥 地板,並以腳踩踏抹布企圖滅火,惟該抹布於踩踏過程噴濺 火花引燃旁邊桶裝皮膜劑,鴻耀公司之負責人張家豪(所涉 公共危險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 度偵字第1541號為不起訴處分)見狀旋即趨前將2 桶皮膜劑 移至屋外,惟不慎滑倒,皮膜劑逸出地面,火勢失控延燒, 致該工廠廠房嚴重燒燬(燒燬程度如附表編號1 所載),使 該工廠喪失建築物之效用;工廠內停放之曾晏沼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HJ8-220號)普通 重型機車亦受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燒燬,使該車輛喪失效 用,火勢並延燒至何嘉哲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路00 號房屋北側,致該房屋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輕微受燒燻黑, 2 樓北側窗戶輕微受燒破裂及窗簾輕微受熱熱熔,建築物其 餘均尚完好;以及延燒至劉美鳳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路00號房屋西側倉庫,致該倉庫烤漆浪板屋頂北側輕微受燒 變色,建築物其餘均尚完好;亦使劉美鳳所有停放於西側倉 庫內牌照號碼為OL-3666 號自用小客車,受有金屬鈑金及塑 質燈組因隔熱泡棉滴落輕微受燒變色、受熱熱熔之損害。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嘉元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 員詢問、偵查時坦承不諱〔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第34頁至第36 頁、106年度偵字第1541號 卷(下稱偵卷)第19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張家豪於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警卷第30頁 至第33頁、第1之1頁正反面、偵卷第5頁至第6頁)、證人李 品萱、謝憶豐、鄭宇琮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見警 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40頁)、證人即被害人李學 權、證人即被害人何嘉哲劉美鳳之家屬何煌明於臺中市政 府消防局人員詢問、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見警卷第41頁至 第44頁、第1之2頁至第1之3頁反面、偵卷第5頁至第6頁)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包括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1 份、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 表2張、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火災出動觀察紀 錄1份、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4張、火災現場照片48 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鴻耀公司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管制中心流水訊號所有訊號列印、鴻耀公司火災 保險資料查詢表、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火災保險資料、 安全資料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資料在卷為憑(見警卷第1 頁至第27頁、第45頁至第90頁、 偵卷第16頁),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 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謂之「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 工作物,除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外 ,尚須適於「人」之起居始可,此由該條項將「住宅」與「 建築物」併列即可知之;次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稱現有人 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 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又按刑法第 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 物罪,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 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 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 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 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 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2257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判決、79年台上字第 1471號判例、8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刑法上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



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其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 物,仍祇論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 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 字第391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 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 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 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 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 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 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 外物品罪(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495號、71年 度臺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害人李洪玉柵所有如附表編號1之建築物,為地上1層挑 高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結構,為足以蔽風雨之土地上工 作物,應屬「建築物」。而本件建築物平常均供被告之雇主 張家豪所經營之鴻耀公司經營之用,且於本案火災發生之時 段,該建築物係有人在內使用,業據被告、證人李品萱、謝 憶豐供陳無訛,並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 份附卷可參 。是本件建築物於失火時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一節,應堪 認定。又被告所引發之火勢,使附表編號1 之建築物南半側 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形、窗戶玻璃受燒破裂,天花板受 燒變形掉落、支撐夾層之鋼架構樑受燒變形塌落至1 樓等情 ,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05年11月14 日出具之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所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 紀錄及原因研判在卷可稽,足認已損及建築物之主結構,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 建築物罪。被告上開失火行為,固同時燒燬如附表編號2 所 示之普通重型機車,然該重型機車案發時係停放在工廠內部 ,有現場照片在卷足稽(見警卷第54頁),屬公司內之物品 ,然依前開說明,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公訴意 旨認被告就失火燒燬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部分,另犯刑法 第175條第3項之罪,尚有誤會。又公訴意旨雖認本件被害人 劉美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已達燒燬之程度 ,惟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現場勘查結果,該自用小客車 僅受有鈑金及塑質燈組因隔熱泡棉滴落輕微受燒變色、受熱 熱熔之損害,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 為憑(見警卷第12頁),難認該車輛已達於燒燬之程度,公 訴意旨認本件火災造成上開車輛燒燬一節,同時成立刑法第



175條第3項之罪,亦有誤會,惟檢察官係以想像競合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起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於操作機械時,應注意避免使管線互相纏繞,縱 疏未注意而有纏繞情形,亦應謹慎梳理管線,而非以蠻力拉 扯,竟疏未注意,導致烤火噴槍掉落引燃皮膜劑,致生本案 火災,造成附表編號1 之建築物燒燬,足見該火勢甚猛,造 成之公共危害非輕,惟衡之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鴻耀公司之 負責人張家豪已與被害人李洪玉柵何嘉哲劉美鳳達成和 解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15頁),暨其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業工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 4 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34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談話筆錄當事人欄)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所有人 │受燒程度 │
├──┼────┼────┼─────────────────┤
│ 1 │臺中市大│李洪玉柵│①東側南端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




│ │里區光正│ │ 、變形,玻璃窗戶受燒破裂,鋁質窗│
│ │路113-8 │ │ 框受燒燒熔、掉落,北端高處烤漆浪│
│ │號房屋 │ │ 板外牆受燒變色,鐵捲門嚴重受燒變│
│ │ │ │ 色、變形。 │
│ │ │ │②屋頂南端烤漆浪板屋頂嚴重受燒泛白│
│ │ │ │ 、變形,北端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
│ │ │ │ 。 │
│ │ │ │③內部南半側辦公室及夾層材料室、儲│
│ │ │ │ 藏室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及木質地板嚴│
│ │ │ │ 重受燒碳化、燒失,殘留部分角材,│
│ │ │ │ 裸露內層(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
│ │ │ │ 變色、泛白,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嚴重│
│ │ │ │ 受燒變色、變形、掉落,支撐夾層之│
│ │ │ │ 鋼架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呈現東│
│ │ │ │ 側較為嚴重現象,堆放物品嚴重受燒│
│ │ │ │ 碳化、燒失、塌落至1樓,1樓往夾層│
│ │ │ │ 鐵質樓梯僅輕微受燒變色。 │
│ │ │ │④內部北半側,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
│ │ │ │ 面高處受燒泛白,低處受燒燻黑,北│
│ │ │ │ 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泛白,處理│
│ │ │ │ 區、包裝區之塑質清洗水槽高處受熱│
│ │ │ │ 熱熔,金屬烤箱高處受燒燻黑,東側│
│ │ │ │ 置物區堆放木質棧板、紙箱輕微受燒│
│ │ │ │ 碳化,鐵捲門附近堆置氣泡布嚴重受│
│ │ │ │ 燒燒熔、燒失,辦公區辦公桌塑質桌│
│ │ │ │ 面受熱熱熔,殘留鐵質桌框輕微受燒│
│ │ │ │ 變色,烘烤鐵架及鐵質工件成品高處│
│ │ │ │ 受燒變色,低處尚完好,預備區金屬│
│ │ │ │ 輸送帶受燒變色,其支撐鐵鉒高處受│
│ │ │ │ 燒變色,低處尚保有原漆。 │
│ │ │ │ │
├──┼────┼────┼─────────────────┤
│2 │車牌號碼│曾晏沼 │1.右半側塑質外殼嚴重受燒燒熔、燒失│
│ │HJ8-022 │ │ ,泡棉座墊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
│ │號普通重│ │ 露鐵質骨架、金屬把手受燒變色,橡│
│ │型機車 │ │ 膠輪胎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
│ │ │ │ 質輪框受燒變色。 │
│ │ │ │2.左半側塑質外殼嚴重受燒燒熔、燒失│
│ │ │ │ ,泡棉座墊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
│ │ │ │ 露鐵質骨架、金屬把手受燒變色,橡│




│ │ │ │ 膠輪胎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
│ │ │ │ 質輪框受燒變色。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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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耀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