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833號
TCDM,105,訴,833,2017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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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信州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許書禾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陳泓銘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王耀堃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50
5號、7511號、7942號、1742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朱信州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肆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 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之;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拾貳萬陸佰肆拾伍元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許書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參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 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之;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陳泓銘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之;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王耀堃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 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甲詐欺集團部分】
朱信州與「境外詐欺電信機房(俗稱『桶子商』)」成員、 「轉帳機房」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 4年5、6月前某日起,組成跨國詐騙集團【以下稱甲詐欺集 團】,除在臺灣地區設立「銀聯卡接收暨轉運中心」,亦在 臺灣地區設立「系統機房(俗稱『系統商』)」、「車手組 」及「外務暨收水組」,與甲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許書禾陳泓銘王耀堃,及綽號「冠希(汎佑)」之人、綽號「隆 隆」之人、綽號「魯蛋」之人、綽號「阿源」之人、林信辰 【綽號「冠希(汎佑)」、「隆隆」、「魯蛋」、「阿源」 之人、林信辰等人,均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 查中】、張義林張義林於105年1月19日9時30分許持銀聯 卡領款為警查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387號案件提起公訴,業經 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 案】、莊貴翔楊瑋新【2人於104年11月15日持銀聯卡領款 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查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0478號案件偵辦後提 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6年度 訴字第435號協商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確定在案 】,暨大陸地區綽號「湯尼(小廣)」之人,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為跨國電信詐欺犯行。
(一)朱信州許書禾王耀堃陳泓銘之分工方式及具體工作 內容如下:
1、朱信州負責自大陸地區向綽號「湯尼(小廣)」之人收 購人頭帳戶銀聯卡及銀聯卡密碼,經由順豐快遞兩岸間 物流運輸之方式,將人頭帳戶銀聯卡等資料寄送至許書 禾依朱信州之指示在其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 2住處設立之「銀聯卡接收暨轉運中心」。
2、許書禾除負責收取裝有人頭帳戶銀聯卡等資料包裏外,



並依朱信州之指示,將人頭帳戶銀聯卡等資料整理後交 付予甲詐騙集團之「外務暨收水組」成員綽號「冠希( 汎佑)」之人,由綽號「冠希(汎佑)」之人轉交人頭 帳戶銀聯卡等資料予甲詐騙集團內之各「車手組」之車 手頭。
3、王耀堃係甲詐騙集團內代號「335」車手組之車手頭, 其旗下有莊貴翔楊瑋新林信辰等幾名車手;另綽號 「隆隆」之人(BBM通訊軟體暱稱為「中部禽獸」)及 綽號「魯蛋」之人則係甲詐騙集團內代號「人妻」車手 組之車手頭,其旗下有張義林等車手。
4、朱信州另指示陳泓銘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 0號11樓住處架設「系統機房」,透過遠端登入之方式 連接線路平台,供互相配合之境外詐欺電信機房向不特 定大陸地區民眾發射詐騙語音封包群呼訊息,並提供電 話線路予互相配合之境外詐欺電信機房對收到詐騙訊息 而回撥之大陸地區民眾進行電話詐騙,且須維持詐騙語 音封包訊息傳送順暢及詐騙電話線路之順暢,並於發生 斷線等問題時聯繫路由商處理;另尚有綽號「阿源」之 人所架設之「系統機房」。
(二)詐欺取財方式:
代號「進寶招財(徒弟老闆)」、「海八」、「金老爺」 、「扭轉乾坤」、「印鈔機」、「東山聯盟」、「阿里巴 巴」、「鑫寶」、「金玉滿堂」、「錢進人民幣」等境外 詐欺電信機房,透過陳泓銘所架設「系統機房」之連接, 發送群呼內容略為「遭盜辦信用卡,將對銀行帳戶執行強 制扣款」等類似話語之詐騙語音封包予不特定大陸地區民 眾,以使大陸地區民眾收到語音封包後陷於錯誤回撥,該 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轉接至境外詐欺電信機房,先由 機房內第一線詐騙話務人員佯稱為大陸地區銀行之客服人 員,經向大陸地區民眾謊稱有信用卡遭盜刷、欠費未繳, 將協助報案處理,並藉此套取大陸地區民眾之個資後,旋 將電話轉予第二線詐騙話務人員接聽;第二線詐騙話務人 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局之公安人員,詢問大陸地區民 眾係哪一區域之民眾及要否報案,於確認要報案並進行回 撥請大陸地區民眾核實後,復將電話轉予第三線詐騙話務 人員;第三線詐騙話務人員詐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向大 陸地區民眾騙稱其等涉嫌刑事案件,須其等將金錢匯入指 定帳戶內監管云云。若受騙大陸地區民眾因陷於錯誤而接 受電話指示將金額匯入指定帳戶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三)提領贓款及報酬計算方式:




1、受騙之大陸地區民眾係將款項匯入境外詐騙電信機房指 定之U盾卡帳戶(俗稱「大車」),再由「轉帳機房」 成員將「大車」內之詐得款項分轉至前開人頭銀聯卡帳 戶(俗稱「小車」)內,並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繫之 方式,通知「335」車手組之車手及「人妻」車手組之 車手,可以持人頭帳戶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可 提領之金額,嗣該等車手每日領得詐欺贓款後,即將款 項交付予其所屬之車手頭,再由車手頭將款項交予綽號 「冠希(汎佑)」之人,復由綽號「冠希(汎佑)」之 人依比例分配該等詐得款項予互相合作之境外詐騙機房 及集團內各組成員(各車手組之領款報酬為所提領詐欺 贓款之1.5%至2%),所餘款項則交回予朱信州;且綽號 「冠希(汎佑)」之人亦會每日將各「車手組」提領取 得之詐欺款項回報予許書禾,由許書禾計算總金額,朱 信州依提領款項之2.5%計算其報酬,迄為警查獲為止, 朱信州總計獲得之報酬為32萬0645元【參見本院卷(二 )第143頁至145頁】。
2、許書禾係聽從朱信州指示收取裝有人頭帳戶銀聯卡等資 料包裏外,並依朱信州指示將人頭帳戶銀聯卡等資料整 理後交付予甲詐騙集團之「外務暨收水組」成員綽號「 冠希(汎佑)」之人,並無固定利潤可得,迄為警查獲 為止,總計獲得之約為20萬元【參見本院卷(二)第24 0頁】。
3、另朱信州王耀堃約定,王耀堃或其旗下車手每提領10 0萬元,王耀堃可以分得數千元之報酬,迄為警查獲為 止,王耀堃總計獲得之報酬約為7、8萬元【參見臺中地 檢署105年度偵字第7942號卷第282頁】。 4、又朱信州陳泓銘約定,陳泓銘負責系統平台之薪水為 每月3萬元,並得依境外詐欺電信機房之每月話務量計 算,抽取使用線路費用其中1成為其獎金,迄為警查獲 為止,陳泓銘總計獲得報酬約為24萬元【參見本院卷( 三)第55頁】。
(四)本案查悉之詐欺取財行為:
1、王耀堃(即「335」車手組之車手頭)於104年9月間某 日,依朱信州之指示,領得綽號「冠希(汎佑)」之人 所交付自許書禾上開「銀聯卡接收暨轉運中心」領取之 人頭帳戶銀聯卡142張後,即於104年10月1日將該等人 頭帳戶銀聯卡交予其旗下車手莊貴翔莊貴翔即持該等 人頭帳戶銀聯卡,依「轉帳機房」成員之指示,分別於 10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0月5日、104年10月20日起至1



04年11月8日,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計有提領 之日數為10日,共計領得300至400萬元)。後楊瑋新因 缺錢花用乃,向莊貴翔表示其欲擔任車手領取報酬,莊 貴翔遂將該等人頭帳戶銀聯卡交予楊瑋新,由楊瑋新持 該等人頭帳戶銀聯卡,依「轉帳機房」成員之指示,自 104年11月9日起【其中,於104年11月13日莊貴翔及楊 瑋新係領得98萬元之詐欺贓款,詳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他字第6385號卷(下稱臺中地檢署第6385號他卷)第13 2頁之通訊監察譯文及王耀堃之供述】至104年11月15日 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查獲時【楊瑋新為警查獲時之 情形,詳臺中地檢署第6385號卷第132頁之通訊監察譯 文及王耀堃莊貴翔之供述】止,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 欺贓款,計有提領之日數為7日,共計領得200至300萬 元(104年11月15日楊瑋新領得之詐欺贓款為48萬元, 查獲當場並扣得上開142張人頭帳戶銀聯卡、交易明細 18張、手機2支、48萬元現金)。又莊貴翔楊瑋新領 得之詐欺贓款,均係直接交付予王耀堃,再由王耀堃轉 交予綽號「冠希(汎佑)」之人。王耀堃並與莊貴翔約 定,如莊貴翔楊瑋新有出門領款,王耀堃即支付1000 元之報酬予莊貴翔2人;如莊貴翔楊瑋新當日領款數 額超過50萬元,王耀堃即支付莊貴翔2人2000元報酬; 如當日領款數額超過100萬,即支付3000元報酬。 2、朱信州於104年12月31日前某日,指示綽號「冠希(汎 佑)」之人至許書禾上開「銀聯卡接收暨轉運中心」領 取114張人頭帳戶銀聯卡轉交予王耀堃王耀堃自綽號 「冠希(汎佑)」之人處領得該114張人頭帳戶銀聯卡 後,即指示其新吸收之車手林信辰林信辰另於104年 10月9日持銀聯卡提款為警查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027號案件偵辦中, 惟林信辰104年10月9日持銀聯卡提領詐欺贓款之犯行, 目前並無證據顯示與本件朱信州等人之詐欺集團有關聯 性】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持上開114張人 頭帳戶銀聯卡依「轉帳機房」之指示,自105年1月1日 起至105年1月12日止,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提 領時間、地點、金額及提款車手如附件一所示,合計提 領成功534次,總計提領詐欺贓款782萬5000元】。又林 信辰等車手領得之詐欺贓款,亦係直接交付予王耀堃, 再由王耀堃轉交予綽號「冠希(汎佑)」之人。 3、綽號「隆隆(BBM通訊軟體暱稱為「中部禽獸」)」之 人及綽號「魯蛋」之人(「人妻」車手組之車手頭)於



105年1月18日前某日,依朱信州之指示,領得綽號「冠 希(汎佑)」之人所交付自許書禾上開「銀聯卡接收暨 轉運中心」領取之人頭帳戶銀聯卡至少15張後,即分別 於105年1月18日及105年119日,將其中人頭帳戶銀聯卡 15張交予張義林張義林即持該15張人頭帳戶銀聯卡, 依「轉帳機房」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5年1月18日及10 5年1月19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萊爾 富」便利商店內永豐商業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共計 提領詐欺贓款800元得手【警方係於105年1月19日上午 9時30分許,在上開便利商店內盤查張義林而查獲,並 扣得上開人頭帳戶銀聯卡15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4張等物品;另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 警刑科字第1050026285號卷第166頁所示「許書禾扣案 手機(IPHONE5)BBM通訊軟體『徐太宇三世』與『中部 禽獸』之對話內容」】。且該等「人妻」車手組之車手 領得之詐欺贓款,係直接交付予綽號「隆隆」之人及綽 號「魯蛋」之人,再由綽號「隆隆」之人及綽號「魯蛋 」之人轉交予綽號「冠希(汎佑)」之人。
(五)查獲情形:
嗣經警方於105年3月1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朱信州許書禾王耀堃陳泓銘住處執行搜索,查獲朱信州、許 書禾、王耀堃陳泓銘。並在朱信州位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住處扣得公司帳冊1批、我國人民身分證影本2 張、本票2張、SIM卡2張、手機2支;在許書禾位在臺中市 ○○區○○街00號7樓之2住處扣得筆記型電腦1台、行動 硬碟1台、存摺1本、記帳筆記本1本、金融卡1張、4G亞太 電信SIM卡1張、大陸地區SIM卡279張、大陸地區銀聯卡27 0張(詳附件二)、手機5支、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影本4 張、15萬5900元;在王耀堃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巷0○0弄0號8樓之2住處扣得114張大陸地區銀聯卡( 詳附件三);在陳泓銘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0號11樓住處扣得筆記型電腦1台、行動電話(含SIM卡)4 支、金融卡1張(詳如附表一、二)。經解析查扣之上開 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紀錄及相關電磁紀錄, 並函詢財務金融中心上開查扣之人頭帳戶銀聯卡在臺灣地 區領款紀錄,復函詢臺灣地區各金融機構該等人頭帳戶銀 聯卡領款時之提款機監視器攝影紀錄,而查悉上情。二、【乙詐欺集團部分】
王耀堃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電信機房成員及車手成 員組成之詐騙集團【以下稱乙詐欺集團】復共同基於不法所



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擔任乙詐欺集團之領款車手。其等之分 工方式及具體工作內容為:先由乙詐欺集團電信機房不詳成 員撥打電話分別向鄭家珍范瑜軒、林建宏、馮盛璞等人詐 稱:「因網路訂購錯誤,須至ATM進行操作解除分期設定」 等語,致鄭家珍范瑜軒、林建宏、馮盛璞等人分別陷於錯 誤,依該詐欺電信機房成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而 分別於104年7月10日17時41分許、同日17時58分許、同日17 時45分許、同日17時47分許,將2萬9912元、9989元、2萬99 81元、2萬9986元,匯款至該詐欺電信機房成員指定之許詠 綺(許詠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 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而乙詐欺電信機房 成員於確認詐得款項有匯入上開許詠綺帳戶後,即以工作手 機聯繫之方式,通知王耀堃可前往領取詐欺款項及應提領之 金額,王耀堃旋依指示自104年7月10日17時43分許起至同日 約18時許止,持許詠綺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在址 設新竹市○○路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 依序提領2萬5元、9005元、2萬5元、1萬5元、2萬5元、1萬5 元、1萬5元、805元,再將所領得之上揭詐欺款項交付予其 所屬車手組之車手頭,並藉此獲得3000元之報酬。三、案經鄭家珍范瑜軒、林建宏、馮盛璞告訴暨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查,本案被告朱信州許書禾陳泓銘王耀堃所犯均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 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



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 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部分:
(一)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信州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被告許書禾陳泓銘王耀堃分別於警詢、偵 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不諱【參見臺中 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7505號卷(下稱第7505號偵卷)( 一)第26頁至31頁、第107頁至111頁、第207頁至208頁, 第7505號偵卷(二)第110頁至127頁、第138頁至147頁、 第149頁至151頁、第187頁至193頁,臺中地檢署105年度 偵字第7511號卷(下稱臺中地檢署第7511號偵卷)第5頁 至8頁、第30頁至32頁、第41頁至42頁、第51頁至53頁,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7942號卷(下稱臺中地檢署第7 942號偵卷)第4頁、第48頁、第65頁至66頁、第279頁至2 83頁、第294頁至299頁,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185號卷( 下稱本院第185號聲羈卷)第4頁至5頁,本院105年度偵聲 字第208號卷(下稱本院第208號偵聲卷)第12頁至13頁, 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198號卷(下稱本院第198號聲羈卷 )第3頁至8頁,本院卷(一)第65頁反面、第126頁、第 203頁,本院卷(二)第2頁反面,本院卷(三)第49頁反 面、第199頁反面至200頁】,且互核相符;並經證人即共 犯莊貴翔楊瑋新於警詢、偵訊、另案羈押訊問時;證人 即共犯張義林林信辰於警詢、偵訊時;證人賴宇容於警 詢、偵查時;證人即共犯張義林提領贓款地點之萊爾富超 商店員彭芬蓮於警詢時【參見臺中地檢署第6385號他卷第 100頁至104頁、第106頁至110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0478號卷(下稱第 10478號偵卷)第9頁至10頁、第28頁至30頁、第37頁至38 頁,彰化地院104年度聲羈字第243號卷第3頁至5頁、第6 頁至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科字 第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中市刑大第26285號警卷)( 二)第111頁至112頁、第184頁至195頁,臺中地檢署第75 05號偵卷(一)第6頁至8頁、第20頁至22頁,臺中地檢署 第7505號偵(二)第20頁至23頁、第33頁至35頁、第47頁 至50頁,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387號卷(下稱臺中地 檢署第3387號偵卷)第60頁至61頁、第87頁至88頁,臺中 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2755號卷(下稱臺中地檢署第2275 5號偵卷)第5頁至13頁、第22頁至24頁、第86頁至88頁】 分別證述明確,此外,復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105年2月18日聯卡風管字第1050000214號函、財金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15日金訊業字第1050000560號函(檢 送銀聯卡交易明細)【參見臺中地檢署第3387號偵卷第67 頁至68頁、第73頁至82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中國信託 及元大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影本【參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40046091號卷(下稱彰化分局警卷)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14日彰新竹字第1040 188號函暨檢送該分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04年7 月10日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 號000-0000、AJR-3765、ABX-5863、ALS-0989)、通聯調 閱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7日 中信銀字第10522483905283號函及檢送統一超商后庄、神 林門市提款機交易明細、王耀堃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 譯文(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16日)、王耀堃門號000 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5年1月14日)、許書禾門號000 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2月17日至104年12月25日 與陳泓銘朱信州)(104年12月3日至104年12月4日)、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莊貴翔指 認王耀堃)、許書禾門號0000000000與朱信州門號000000 0000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2月6日至104年12月25日)、 莊貴翔門號0000000000與楊瑋新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 譯文(104年11月13日至104年11月15日)、王耀堃門號00 00000000與莊貴翔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 1月1日至104年11月15日)、王耀堃門號0000000000與門 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2月28日)、連科通 訊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6日連科105法字第009號函及檢 送SKYPE帳號會員資料、聯邦商業銀行105年4月19日聯業 管(集)字第10510309134號函【參見臺中地檢署第6385 號他卷第24頁至26頁、第31頁至33頁、第35頁至37頁、第 87頁至89頁、第96頁反面至98頁、第105頁、第111頁、第 115頁、第124頁、第128頁、第132頁、第136頁、165頁至 168頁、第17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莊貴翔指認王耀堃楊瑋新)(許書禾指 認王耀堃朱信州陳泓銘)、通聯調閱查詢單(莊貴翔 0000000000)、扣案記帳筆記本資料、詐騙機房每日收支 統計表(2015/1/3至2015/2/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 份證影本、本院105年聲搜字第602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05年3月16日上午7時29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街00號7樓之2,受執行人:許書禾)、許書禾扣押物品照



片、本院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字第3219號(0000000000 )、許書禾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2月3日 至104年12月25日)、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時間:105年3月16日上午7時40分執行處所:臺 中市○○區○○路000號,受執行人:朱信州)、帳冊資 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朱信州0000000000)、臺中市○○ 區○○路000號現場照片【參見臺中地檢署第7505號偵卷 (一)第9頁至11頁、第15頁、第32頁至41頁、第44頁至 48頁、第50頁至71頁、第73頁至80頁、第118頁至137頁、 第140頁至143頁、第146頁至147頁】;臺中地檢署105年 度偵字第3387號起訴書、臺中地檢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賴宇容指認許書禾朱信州陳泓銘等人)、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許書禾指認 王耀堃朱信州陳泓銘魏汎祐等人)、許書禾說明SK YPE帳號角色一覽表、朱信州扣案手機IPHONE 6S內與保羅 公司微信對話內容(朱信州許書禾)【參見臺中地檢署 第7505號偵卷(二)第10頁至12頁、第36頁至38頁、第12 8頁至133頁、第137頁、第153頁】;查扣電腦群發系統及 SKYPE對話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05年3月16日上午7時1 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1樓,受 執行人:陳泓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陳泓銘指認許書禾朱信州)【參見臺中 地檢署第7511號偵卷第11頁至18頁、第22頁至24頁、第55 頁至6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王耀堃指認許書禾朱信州陳信甫魏汎祐等 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05年3月16日上午8時25分執行處 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8樓之2,受 執行人:王耀堃)、105年3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說明: 受搜索人王耀堃銀聯卡數量應為114張)、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105年4月13日聯卡風管字第1050000468號 函、銀聯卡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105年5月20日作心詢 字第1050511112號函及檢送ATM錄影光碟、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500016 02號函及檢送ATM錄影光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台中分行105年5月18日華北中字第1050000114號函及檢 送ATM錄影光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 月19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50001521號函及檢送ATM錄影光



碟、聯邦商業銀行105年5月13日聯業管(集)字第105103 11574號函及檢送ATM錄影光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5年5月12日儲字第1050081071號函及檢送AT M錄影光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 10522483929440號函及檢送ATM錄影光碟、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05年6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512368號函及檢送ATM 錄影光碟、王耀堃繪製集團組織圖【參見臺中地檢署第79 42號偵卷第10頁至12頁、第18頁至21頁、第59頁、第69頁 至72頁、第122頁至191頁、第252頁、第254頁至256頁、 第259頁、第262頁至263頁、第265頁、第268頁至269頁、 第271頁、第273頁、第284頁至289頁、第293頁】;朱信 州扣案手機IPHONE6S內微信對話內容、許書禾扣案手機IP HONE 5內BB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許書禾扣案手機IPHONE6 S內微信對話內容【參見中市刑大第26285號警卷(一)第 76頁至86頁、第161頁至168頁】;ATM自動提款機監視器 提領畫面照片、群發系統頁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①執行時間:104年11月1 5日下午4時56分,受執行人:莊貴翔、②執行時間:104 年11月15日下午1時25分,受執行人:楊瑋新)、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11月27日聯卡風管字第10400 01398號函、莊貴翔楊瑋新104年11月15日扣案物品照片 、楊瑋新104年11月15日現場查獲照片、手機聊天對話照 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執行時間:105 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受執行人:張義林)、永豐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張義林105年1月19日現場查獲照 片、105年1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號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05年6月5日下午3時 7分,受執行人:賴宇容)、王耀堃門號0000000000通訊 監察譯文(104年10月29日至104年11月19日)、莊貴翔門 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1月13日至104年11月 17日)、王耀堃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4年12 月5日至105年1月14日)【參見中市刑大第26285號警卷( 二)第31頁至39頁、第41頁至52頁、第75頁至79頁、第10 2頁至103頁、第113頁至114頁、第116頁至177頁、第201 頁至205頁、第208頁至217頁、第219頁、第222頁、第239 頁至241頁、第276頁至291頁】;林信辰提款畫面照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信 辰指認王耀堃等人)【參見臺中地檢署第22755號偵卷第



55頁至79頁】;臺中地檢署105年7月19日中檢宏歲105偵 7505字第075090號函及其附件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年8月17日中市警刑科字第105003 2397號函暨檢送員警職務報告【參見本院卷(一)第96頁 至109頁、第171頁】等資料在卷可證,此外,並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二)綜上,足認被告朱信州許書禾陳泓銘王耀堃上開任 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部分:
(一)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據被告王耀堃於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坦認不諱【參見臺中地檢署第7942號偵卷第64 頁反面至65頁、第277頁至279頁,本院卷(一)第65頁反 面、第126頁、第203頁,本院卷(二)第2頁反面,本院 卷(三)第49頁反面、第199頁反面至200頁】,並經證人 即告訴人鄭家珍范瑜軒、林建宏、馮盛璞於警詢時【參 見臺中地檢署第6385號他卷第9頁至14頁,臺中地檢署第 7505號偵卷(一)第86頁至87頁、第91頁至93頁】證述明 確,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鄭家珍、受理日104年8月4日)、中市警局刑 大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鄭家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家 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鄭家珍)、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鄭家珍104 年7月10日、金額29,912元)、鄭家珍帳號0000000000000 號合作金庫存摺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受 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鄭家珍、門號0000000000)、許詠 綺郵政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14日彰新竹 字第1040188號函暨檢送該分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光碟 、104年7月10日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照片【參見臺中地檢 署第6385號他卷第5頁至8頁、第15頁至20頁、第24頁至26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范瑜軒)、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范瑜軒104年7月10日、金額 9,989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范瑜軒)、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建宏)、存摺影本及彰化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建宏104年7月10日、金額29,9 81元)、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林建宏)、豐原分局潭子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林建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建宏)、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馮盛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馮盛璞)、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馮盛璞104年7月 10日、金額29,986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馮盛 璞)【參見臺中地檢署第7505號偵卷(一)第85頁、第88 頁至90頁、第94頁至98頁、第101頁至103頁】等資料附卷 可稽。
(二)綜上,可見被告王耀堃關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之任意性自白 亦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三、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期間,林威帆於10 4年9月間,告知朱信州欲擔任車手工作領取報酬,朱信州即 指示林威帆前往許書禾上開『銀聯卡接收暨轉運中心』,由 許書禾交付20餘張人頭帳戶銀聯卡予林威帆林威帆即依『 轉帳機房』人員之指示,持人頭帳戶銀聯卡前往自動櫃員機 提領詐欺贓款,合計領得約60萬元之款項,並從中獲得約60 00元之報酬。...後林威帆自105年3月14日起,又進入陳 泓銘設立之前開『系統機房』,學習詐欺系統平台之操作, 直至105年3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等詞,同案被告林威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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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