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劉坤和
劉威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島澳七七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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