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6號
PHDV,106,補,56,20171206,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顏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松森等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93,3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被告劉松森劉松明趙啟盛、劉建宏、張劉秀美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表:
┌───────┬─────┬───────┬──────┬───────┐
│地號     │面積(㎡)│公告現值(新臺│原告之應有部│價額(新臺幣:│
│       │     │幣:元/㎡)  │分     │元,元以下採四│
│       │     │       │      │捨五入)   │
├───────┼─────┼───────┼──────┼───────┤
│○○縣○○鄉○│184.11  │3,100     │120分之112 │ 532,692   │
│○段0000地號 │     │       │      │       │
├───────┼─────┼───────┼──────┼───────┤
│○○縣○○鄉○│378.6   │3,100     │15分之11  │ 860,684   │
│○段0000地號 │     │       │      │       │
├───────┴─────┴───────┴──────┴───────┤
│合計:                          1,393,376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