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鄧淑華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被 告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泰宏
訴訟代理人 高國杰
劉潤謙
被 告 劉力仁
兼訴訟代理 劉潤謙
人
被 告 沈桂芬
溫麗芳
蔡孟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