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54號
CTDA,106,簡,54,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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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聰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韋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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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