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97號
CTDV,106,訴,997,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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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   告 郭金柳
被   告 曾瑞光
      曾蔡篦
      曾治憲
      曾治中
      曾于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0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難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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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