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27號
CTDV,106,訴,627,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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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林蓁慧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劉東翰
      劉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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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