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原 告 林蓁慧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被 告 劉東翰 劉櫻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