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23號
CTDV,106,補,823,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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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賴韋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櫻芙即范慧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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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