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賴韋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櫻芙即范慧姬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