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21號
CTDV,106,補,821,201712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陳居發
原   告 陳圳森
原   告 陳裕太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琪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陸信助
被   告 興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8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
106年度救字第102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
興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