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6年度,6號
CTDV,106,消債聲免,6,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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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宇嫻即鄭佳容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宇嫻即鄭佳容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 條 、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 條各款事 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 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 條亦 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 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 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1 條、第142 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 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 責之裁定。至於第142 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 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 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 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 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 第158號民事裁准自106 年1月25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復經司法事官進行清算程序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任何金 額之分配,又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 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2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免責在案,並於106 年 10月30日裁定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並有 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本 條例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構 成本條例第133 條事由而裁定不免責,並指明聲請人於聲請 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之餘額為新臺幣(下 同)13,344元,核其計算方式並無明顯違誤,債權人就此亦 未提出具體指摘,應可採納。而聲請人以其已按各普通債權 之比例償還上開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業據提出 各債權銀行入款收據等附卷可參,聲請人償還各債權人之總 金額經計算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應已可堪信為真實。本件 聲請人雖因本條例第133 條所定情形而受不免責之裁定,然 其嗣後既已清償債務達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 亦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 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因符合本條例第133 條事由而經裁 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本條例第141 條所規定之 數額,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額(單位│依第133條所定最低 │債務務人自行清│是否清償額│
│ │元)。 │清償額(依比例受分│償金額。 │達第141 條│
│ │債權比率:%│配額,單位為元)。│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449,533 │618(13,344×4.63 │618 │是 │
│股份有限公司 │(4.63%) │%=618,以下均同 │ │ │
│ │ │此計算方式)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65,308 │639 │639 │是 │
│股份有限公司 │(4.79%)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134,620 │1,559 │1,559 │是 │




│有限公司 │(11.68%)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697,127 │2,330 │2,330 │是 │
│有限公司 │(17.46%)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9,209 │1,330 │1,330 │是 │
│股份有限公司 │(9.97%)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64,166 │2,834 │2,834 │是 │
│股份有限公司 │(21.24%) │ │ │ │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1,645,327 │2.259 │2,259 │是 │
│股份有限公司 │(16.93%) │ │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617,905 │849 │849 │是 │
│股份有限公司 │(6.36%) │ │ │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674,707 │926 │926 │是 │
│股份有限公司 │(6.94%) │ │ │ │
├────────┼──────┼─────────┼───────┼─────┤
│ 總 計 │9,712,902 │13,344 │13,344 │是 │
├────────┴──────┴─────────┴───────┴─────┤
│備註: │
│1.上述金額小數點以後4捨5入。 │
│2.債權人債權額依(106年3月15日)橋院秋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0號公告之債權 │
│ 表所示數額。 │
│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聲請人清算前2 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出│
│ 金額為13,344元(係依據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29號民事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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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