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740號
CTDV,106,司票,1740,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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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杜裕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祖露祖露‧戴拉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相對人祖露祖露‧戴拉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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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