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26號
CTDV,106,司拍,426,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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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陳智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愛素莊祈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彌陀區塩港段205-8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 以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四、相對人莊愛素莊祈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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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