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5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蔡昀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1664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二、相對人謝東軒、連帶保證人邱馨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富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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