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25號
CTDV,106,司拍,425,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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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1664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東軒、連帶保證人邱馨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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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