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第三項及個人借款契約書第
十二條第三項所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之
證明文件 (含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
二、相對人陳威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