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12號
CTDV,106,司拍,412,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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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第三項及個人借款契約書第
  十二條第三項所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之
  證明文件 (含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
二、相對人陳威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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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