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鴻智
代 理 人 許泓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雖有一輛汽車,惟該車出廠逾24年,且牌照狀 態為停用報停,縱經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 價,另聲請人尚有投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 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267,739元;再查,聲請人與配 偶育有一名子女(95年次),子女未成年且在學中,需聲請人 與配偶共同扶養;另查,聲請人主張尚需扶養母親,其母親 每月僅領有國民年金3,668元,堪認無法維持生活,需聲請 人與其他四名手足共同扶養;又查,聲請人一家三口現住於 其母親名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 瑞克塗裝設備公司,依據其民國105年5月至106年11月薪資 加計全勤獎金平均為26,552元(聲請人所自陳薪資27,000元 為加計全勤獎金後之月薪),雇主除固定月薪外無發放其他 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及子女、母親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詢資料、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 家族系統表、母親存簿影本(國民年金)、薪資明細表、雇主 開立無發放獎金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 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薪資平均26,552元,做為計算還款 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3,8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保單有清算價值, 保單解約金現值267,739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於母親名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是其每 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之金額,即以 每月9,752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尚需負擔子女與母親扶養費,亦應以上開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及母親所領年金,再與配偶 及其他手足共同分攤,即以每月6,093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 平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 分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清償金額 │
├─────┼───────┼─────┼───────┤
│ 華南銀行 │ 318337 │ 4.81% │ 664 │
├─────┼───────┼─────┼───────┤
│ 國泰世華 │ 653341 │ 9.86% │ 1361 │
├─────┼───────┼─────┼───────┤
│ 甲○銀行 │ 381941 │ 5.77% │ 796 │
├─────┼───────┼─────┼───────┤
│ 板信銀行 │ 91190 │ 1.38% │ 190 │
├─────┼───────┼─────┼───────┤
│ 遠東銀行 │ 568360 │ 8.58% │ 1184 │
├─────┼───────┼─────┼───────┤
│ 玉山銀行 │ 124765 │ 1.88% │ 259 │
├─────┼───────┼─────┼───────┤
│ 大眾銀行 │ 559514 │ 8.45% │ 1166 │
├─────┼───────┼─────┼───────┤
│ 中國信託 │ 769204 │ 11.61% │ 1602 │
├─────┼───────┼─────┼───────┤
│ 萬榮行銷 │ 579423 │ 8.75% │ 1207 │
├─────┼───────┼─────┼───────┤
│ 第一金融 │ 662733 │ 10.01% │ 1381 │
├─────┼───────┼─────┼───────┤
│ 良京實業 │ 496197 │ 7.49% │ 1034 │
├─────┼───────┼─────┼───────┤
│ 滙誠第二 │ 316506 │ 4.78% │ 660 │
├─────┼───────┼─────┼───────┤
│ 摩根聯邦 │ 632667 │ 9.55% │ 1318 │
├─────┼───────┼─────┼───────┤
│ 台新資產 │ 469661 │ 7.09% │ 978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138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15% │ 還款總額 │ 9936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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