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336號
CTDV,106,司催,336,201712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黃珠即黃靜雄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文忠即黃靜雄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靜志即黃靜雄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歐黃梅桃即黃靜雄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靜炎即黃靜雄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靜明即黃靜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靜雄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