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263號
CTDV,106,司催,263,2017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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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謝岳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 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經查,聲請人以其繼承第三人鄭百芬台灣塑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該股票業已掛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 惟聲請人未提出第三人鄭百芬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等,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0日補正狀仍未提出繼承人謝孟 格、謝孟宸之印鑑證明,以證該股份分配協議書確為繼承人 謝孟格謝孟宸之真意,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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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