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梅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臺幣(下同)15,561元之部分,違約金之請求逾信用
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民國100 年02月0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
規定:「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
,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
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之依據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債權部分(即帳號00
000000000000) ,計息本金為28,076元;債權部分(即帳
號00000000000000),計息本金為109,221 元,貴公司請求
逾此部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陳梅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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