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92號
CTDV,106,司促,15592,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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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92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育鼎商用不動產董宗儒曾芝霞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育鼎商用不動產之商號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或合
  夥,倘係獨資,請釋明負責人為何人,並具狀更正債務人為
  「OOO即育鼎商用不動產」,併提出商工登記資料,及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董宗儒曾芝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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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