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92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育鼎商用不動產、董宗儒、曾芝霞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育鼎商用不動產之商號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或合
夥,倘係獨資,請釋明負責人為何人,並具狀更正債務人為
「OOO即育鼎商用不動產」,併提出商工登記資料,及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董宗儒、曾芝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