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10號
CTDV,106,司促,15510,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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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七,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四
  ,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7 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
  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3,859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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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