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57號
CTDV,106,司促,15457,201712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張振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1173585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5,59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1173585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