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22號
CTDV,106,司促,15422,201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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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書萍即元展工程行歐恬君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歐恬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為Z000000000?
  (依台端所提出之高空車合約書,代理人歐恬君之身分證字
  號填載Z000000000)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楊書萍即元展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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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