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99號
債 權 人 陳禾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美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藍美珠請求之依據為何?(蓋依台端所提出
之借據所示,無法得知債權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藍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