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50號
CTDV,106,司促,15150,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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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吳鎮州
債 務 人 游慧娟
債 務 人 郭博旭
一、債務人游慧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零陸拾
  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柒
  拾貳萬玖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游慧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郭博旭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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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