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潘欣亞
債 務 人 蕭瑞億
債 務 人 蕭嘉樂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蕭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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