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33號
CTDV,106,司促,15133,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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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潘欣亞
債 務 人 蕭瑞億
債 務 人 蕭嘉樂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蕭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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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